【正文】
【规范篇】
车牌不得喷抹遮
目前,我省各种交通监控设施已日趋完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交通监控拍摄,采用贴纸片、挂毛巾、抹泥巴等办法,故意遮挡、涂污车辆号牌,以达到逃避处罚乃至发生交通事故一走了之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交通安全秩序。对此,《办法》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对加强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规第六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法规第七十一条规定: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变道或借道有了详细规定
车辆要变更车道或者要借道行驶,应该遵守什么规定?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谁先过?这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较为简单,对此《办法》做了详细规定。
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谁有先行权?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困扰交通参与者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支路让干路”原则,统一规定让右方向来车先行。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并不知道此规定。此次《办法》中考虑到本省的实际,有许多山区的村道、乡道、县道交通标志并不完善,在和省道、国道交叉时,甚至没有交叉路口标志。如果一律规定这些从右方小路出来的车辆有先行权,不仅完全否定了主干道优先通行的自然法则,而且在很多路口机动车驾驶根本不知道有路口、不懂让行,而从小路出来的车辆则都知道要进入主干道,知道要停车瞭望,如果因此追究主干道交通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办法》在一定范围内做了适当补充,使规定更符合自然法则,更有利于交通参与者的遵守和执行。
法规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规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需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撞人怎么赔 按责任分清比例
“车撞人”怎么赔、赔多少一直是事故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此次《办法》中做了详细规定,既保护了交通活动的弱者,又兼顾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撞车党”敲诈勒索,细化的规定也将直戳他们的要害,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规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处罚相结合 限制民警随意罚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处罚轻疏导教育、处罚额度不合理等现象,群众呼声很高。《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次《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对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重罚。在相应的罚则里规定了多种行为,均是在警告无效后方处予罚款的做法,体现人性管理交通的理念。同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具体罚款标准。
法规从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了1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具体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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