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新规,将给交通带来哪些变化?

[2008-5-5 11:59] 作者:字秀春 来源:福建日报 编辑:张燕青 字号设置:[ ]

【正文】

【便利篇】

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

    如今考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不少考生是有车以后才去学车的,如果自带车辆考试,对日后熟练驾驶是有好处的。《办法》规定,三种驾照考试可自带车辆,无疑是一项便民的举措。但目前,不少地方的驾考场都准备改建,目标是实现智能化考试,驾考时考官将不随车,实现无人监考,将人为因素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降到最低。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驾考时就应使用警方提供的经过改装、安装了电脑监控装置等考试设备的考试车辆。如何让这一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有待相关部门公开信息,让考生知晓自带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法规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非机动车及人行道不再被挤占

    车越来越多,交通越来越拥堵,不少地方为了缓解交通拥堵,都采取“牺牲”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通行权的办法,以增加机动车道。但这种做法显然对于多数以非机动车和步行方式为主的普通出行者并不公平。

    为了“挽救”日益减少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办法》规定,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这一规定可谓是《办法》的闪光点之一。

    法规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停车位撤销后残留标

不知情停车不处罚

    停车位被撤销了,但标线还残留,车主不知情停车,被罚了款。这种情形以后将不会出现。《办法》规定,撤销停车泊位未及时清除交通标线的,不得处罚。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而且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法规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

    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高速公路根据路况限速

    我省现有高速公路已达1300多公里,但不少驾驶员反映,许多高速公路限速不合理,多数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有些路段甚至限速60公里/小时。在高速路上时速太慢会让人疲乏、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限速不能设置太低。而且,“微型车怎能与奔驰、宝马等好车同样限速呢?性能不同,车的限速应该也不一样才对。”这也是不少驾车人的心声。

    因此,交警部门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进行限速管理时,仅以交通部门设计时速作为车辆行驶限速的标准并进行相应处罚。这样的管理方式,许多人认为,这容易出现处罚面过大的问题,影响高速路通行效率,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现象,浪费了宝贵的交通资源。为解决我省“高速公路不高速”的问题,《办法》对高速公路限速问题作出了规定。

    法规第四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况,科学合理设置不同车型相应的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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